出生登記至遲應於60日內申請,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60日內申請出生登記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由生父親自申請並檢附生父母表明該子女為其子女之書面文件辦理。倘若生母為非本國籍(含大陸地區)女子,應並提憑生母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辦理。
在國外或大陸出生者,不辦出生登記,應憑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已電腦連線,資料可跨區申請。
應由同一戶內之家長或實際管理家務之人申請變更戶長,於變更後再由戶長申請補發戶口名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