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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1-21

    1. 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可依協議定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可請求法院酌定之。
    2. 故離婚後,可由父母雙方提憑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書、或法院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向仼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2018-11-21

    1. 申請人(房屋所有權人、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2. 經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增編之許可函,並施工完竣、附建築物平面圖及現況圖。
    3.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繳委託書。
    4. 規費:七十元(其中門牌證明書工本費每張二十元,鋁牌工本費每塊五十元)。

    • 2018-11-21

    1. 申請人(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現住人、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2. 建照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實施區域計劃管理辦法公布前之房屋)。
    3. 建築物位置簡略圖
    4. 規費七十元(其中二十元為證明工本費,五十元為門牌工本費)。

    • 2018-11-21

    李小姐持身分證、印章並提供當時戶長姓名、地址、除戶年度,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 2018-11-21

    • 97年5月23日以前結婚者:
    1. 當事人一方為申請人。
    2. 結婚證書或公證結婚證書。
    3. 男女雙方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結婚證書、最近2年內所攝正面彩色相片一張,規格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證件齊全可辦理結婚、遷入登記及換發身分證手續。
    • 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者:
    1. 當事人雙方為申請人。
    2. 結婚書約正本(載明結婚當事人及2名證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及住址)。
    3. 男女雙方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結婚書約、最近2年內所攝正面彩色相片一張,規格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證件齊全可辦理結婚、遷入登記及換發身分證手續。

    • 2018-11-21

    • 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 當事人身分證、戶口名簿、申請書、證明文件、有關戶籍謄本及初次登記戶籍書件影本。
    • 在大陸作成之公證書,應附初次設籍之檔存原始資料影本,並經海基會驗(查)證。
    • 就下列證件之一,提出更正(驗正本):
    1. 在台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2. 原始國民身分證。以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並以其發證日期較在台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先者為限。
    3. 各級學校之畢業證書或畢業證明書。以其資料建立日期或發證日期較在台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先者為限。
    4. 公、私立醫院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其發證日期較在台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後者,應有相關資料可稽。
    5. 國防部及陸、海、空軍、聯勤、軍管區(含前警備)總司令部、憲兵司令部所發停、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以其兵籍資料建立日期較在台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先者為限。
    6. 其他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以其發證日期或資料建立日期較在台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先者為限。但發證日期較在台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後者,應檢附資料建立日期較在台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先之有關機關檔存原始資料影本。
    • 委託他人申請者附繳委託書;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附繳利害關係證件;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單位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查)證。

    • 2018-11-21

    在遷入地辦理遷入同時補發戶口名簿;如係部分人口遷入,應攜帶原戶籍戶長之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戶口名簿補發。

    • 2018-11-21

    須具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始可委託辦理

    • 2018-11-21

    母持身分證、印章、當事人戶口名簿、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重新約定書,得向仼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2018-11-21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81年9月18日)公布施行後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者,憑大陸有關機關結婚證明文件經海基會驗證之結婚公證書、且持蓋有「通過面談,憑辦結婚登記章戳」之入出境許可證、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近照親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如男方現在大陸可出具委託書(須經海基會驗證)委託在台親友辦理。

    • 2018-11-21

    1. 因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致無法親自前往申請者,得檢具醫師或里、鄰長之證明書,出具委託書委託其配偶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代為申請,由戶政人員實地核對人貌無誤後發證。
    2. 因外地工作得至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領。
    3. 出國者申請補領身分證,因其在國外之身分證明文件為護照而非身分證,可於回國後再行辦理。

    • 2018-11-21

    換領國民身分證:

    1. 受理之戶政事務所:
      1. 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2. 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2. 申請人:本人或受委託人。但國民身分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換領者,應由本人親自辦理:
      1. 條碼資料無法以機器判讀。
      2. 國民身分證防偽辨識功能損壞。
      3. 其他污損不堪使用致難以查核辨識身分等情形。
      4. 因更換相片而換領國民身分證者。
    3. 應提憑證件:
      1. 本人之舊證。
      2. 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或數位相片,換領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之情形,請參照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註1.)
      3. 委託他人辦理者,並應檢具委託書、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4. 規費新台幣50元。
      5. 相片規格:最近二年內所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不得使用合成相片。

     

    (註1.)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4條﹕

    換領國民身分證應備妥下列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

    二、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或數位相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直接列印該檔存相片製作國民身分證:

    一、依本(戶籍)法第60條第2項規定由本人親自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二、有本(戶籍)法第60條第3項情事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三、因戶政人員作業錯誤致當事人須換領國民身分證。

    四、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縣(市)改制,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五、前項第二款相片影像檔建檔日期在2年內,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符。

    六、配偶死亡委託他人換領國民身分證。

    七、因配偶、父母或養父母改姓、名或姓名,致當事人須換領國民身分證。

     

    戶籍法第60條﹕

    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換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但更換相片換領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須同時申請戶內人口之換領國民身分證,不受前項須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之限制。

    • 2018-11-21

    補領國民身分證:

    1. 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2. 申請人:
      1. 本人。
      2. 法定代理人:未滿十四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並應核對本人人貌。
    3. 應提憑證件:
      1. 戶口名簿正本或貼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2. 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或數位相片。但申請人之相片影像建檔日期在二年內,並經核對人貌相符者,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
      3. 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本人應到所核對人貌),並應提憑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父母為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者須附他方同意書)。
      4. 規費新台幣200元。
      5. 相片規格:最近二年內所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不得使用合成相片。

    • 2018-11-21

    初領國民身分證:

    1. 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初設戶籍登記同時申領國民身分證者,向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2. 申請人:
      1. 本人。
      2. 法定代理人:未滿十四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並應核對本人人貌。
    3. 應提憑證件:
      1. 戶口名簿正本或貼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2. 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或數位相片。
      3. 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本人應到所核對人貌),並應提憑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父母為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者須附他方同意書)。
      4. 規費新台幣50元。
      5. 相片規格:最近二年內所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不得使用合成相片。

    • 2018-11-21

    可。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仍可維持母姓。

    • 2018-11-21

    結婚約定冠姓於戶籍登記後,可由冠姓之一方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應由變更姓氏之當事人檢具當事人印章、戶口名簿、身分證及照片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登記。

    • 2018-11-21

    1. 申請人(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利害關係人、現住人、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2. 申請人為房屋所有權人時應帶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正本)。
    3. 委託他人申請者附繳委託書。
    4. 以利害關係人申請者,需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5. 規費每張二十元。

    • 2018-11-21

    應備死亡者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有配偶者配偶須換領身分證(應備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及下列文件之一:

    1. 在大陸地區死亡者,應提憑大陸地區開具之死亡證明書須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內容須載明死亡者出生年月日及在臺地址)。
    2. 在國外死亡者,提憑其死亡地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須經我駐外單位驗證,如係外文證明文件,應翻譯成中文經地方法院公證。

    • 2018-11-21

    養子女於養父死亡,與養母單獨終止收養,仍應稱養父姓。

    • 2018-11-21

    由法定代理人(父、母共同行使)父母持身分證、印章、及未成年子女印鑑章辦理。如父母一方不克前來辦理時,應出具同意書委由另一方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