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領國民身分證:
- 受理之戶政事務所:
- 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 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 申請人:本人或受委託人。但國民身分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換領者,應由本人親自辦理:
- 條碼資料無法以機器判讀。
- 國民身分證防偽辨識功能損壞。
- 其他污損不堪使用致難以查核辨識身分等情形。
- 因更換相片而換領國民身分證者。
- 應提憑證件:
- 本人之舊證。
- 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或數位相片,換領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之情形,請參照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註1.)
- 委託他人辦理者,並應檢具委託書、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 規費新台幣50元。
- 相片規格:最近二年內所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不得使用合成相片。
(註1.)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4條﹕
換領國民身分證應備妥下列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
二、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或數位相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直接列印該檔存相片製作國民身分證:
一、依本(戶籍)法第60條第2項規定由本人親自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二、有本(戶籍)法第60條第3項情事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三、因戶政人員作業錯誤致當事人須換領國民身分證。
四、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縣(市)改制,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五、前項第二款相片影像檔建檔日期在2年內,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符。
六、配偶死亡委託他人換領國民身分證。
七、因配偶、父母或養父母改姓、名或姓名,致當事人須換領國民身分證。
戶籍法第60條﹕
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換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但更換相片換領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須同時申請戶內人口之換領國民身分證,不受前項須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