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日據時期戶籍名詞

  • 發布單位:西區戶政

  1. 續柄:親屬關係,稱謂。
  2. 戶主相續、家督相續:繼任為戶長。
  3. 相續人:繼承人。
  4. 分家(戶):另主一戶。
  5. 一家創立:另立一戶。
  6. 隱居:戶主年滿六十歲,或戶主權喪失(招夫婿婚姻、女戶長婚姻),己有完全能力之家督繼承者繼任時,得辭退變更戶長。
  7. 前戶主隱居二付戶主相續:因前戶主不願再管理家務而繼任為戶長。
  8. 死亡絕戶(家):單身戶戶主死亡無人繼承。
  9. 廢戶(家):除戶除籍無人再繼任戶長。
  10. 廢戶(家)再興:當事人因離婚或終止收養而需恢復原戶籍或隱居再復出,使己廢絕之家再回復之意。
  11. 世帶主:共同生活之寄籍戶長。
  12. 筆頭者:列名於戶籍首位者。
  13. 螟蛉子:詩經云:「螟蛉有子螺贏負之」故稱養子為螟蛉子,原則上係指異姓養子而言,收養後與本生家斷絕親屬關係。
  14. 過房子、過繼子:原則上係指同宗養子而言,惟過房子有時兼賅同姓養子,蓋俗認同姓即同宗。故過房子在一般情形過繼養家後,仍不與本生家繼絕親屬關係。
  15. 養子緣組:收養關係。
  16. 養子離緣:終止收養關係。
  17. 離緣復籍:因終止收養而回復戶籍。
  18. 養親子:養父母與養子女。
  19. 實親子:親生父母與子女。
  20. 嫡母:妾生子女稱父之正妻。
  21. 嫡子:正妻之子女。
  22. 妾:為戶主之偏房,乃習慣上承認正妻之外之妻。
  23. 庶子:與妾所生之子女。
  24. 嫡出子:婚生子女。
  25. 準正嫡出子:視同婚生子女。
  26. 婢生子:與家婢所生之子女,亦即非婚生子女。
  27. 姦生子:婚姻外男女結合所生之子女,但不包括妾之子女。
  28. 認知:認領。
  29. 媳婦仔:即童養媳,係以將來擬婚配養家特定之男子為目的之收養謂之。
  30. 查媒間:入本戶籍進入本家幫傭、服侍之人。
  31. 同居寄留人:非戶主親屬之家屬,或同居之遷徙人口。
  32. 雇人:即因工作之故,暫時將戶籍寄留於雇主之家之稱謂。
  33. 親權者:父母之法定代理權與監護權。
  34. 後見人就職:擔任監護人。
  35. 後見人更迭:監護人變更。
  36. 後見人終了:終止監護。
  37. 保佐人:協助監護人監護。
  38. 入籍:非因婚姻、收養之理由而入他家之謂。
  39. 離戶(籍):家屬不遵從家長,而被家長將其從家屬中除去之意,或成年人惡意分家斷離與原戶關係。
  40. 轉居(籍):本籍人口轉住他處變更本籍。
  41. 轉寄留:本籍人口在遷徙地再遷徙,保留本籍。
  42. 寄留退去:離開寄留地回本籍地。
  43. 無屆退去:無申請遷出。
  44. 送戶:指未成年人被送去他戶為養女或童養媳之謂。
  45. 本居地復歸:回本籍地復籍。
  46. 遺跡相續:原籍地戶長死亡,本人仍住寄留地繼任本籍地戶長之謂。
  47. 拒絕復籍:一為家屬未得戶主同意而結婚,二為收養子女入他家,未得雙方戶長之同意,自結婚、收養事實發生日起一年內拒絕其復籍。
  48. 國籍留保:保留國籍。
  49. 削除(抹消):刪除。
  50. 取消:撤銷。
  51. 無能力者:無行為能力人。
  52. 立合者,立會者:在場者,見證人。
  53. 行衛不明:行方不明。
  54. 水害:水災。
  55. 失火:非故意放火。
  56. 違犯:違反法規、犯罪。
  57. 贈賄:送紅包。
  58. 橫領:詐欺、不法奪取。
  59. 氏名:姓名。
  60. 復氏:回復本姓。
  61. 複本籍:本籍重複。
  62. 不服申立:提出異議。
  63. 內緣關係:非正式的婚姻關係。
  64. 台帳:底冊、原始簿冊。
  65. 見出帳:索引簿、目錄冊。
  66. 受附帳:受理登記簿。
  67. 屆出:申報。
  68. 屆書:申報書。
  69. 具申:呈報。
  70. 申出:申請、提出。
  71. 送付:通報。
  72. 押印:蓋章。
  73. 掛紙:浮籤。
  74. 加除:增刪。
  75. 書式:格式。
  76. 丁數:頁數。
  77. 契印:騎縫章。
  78. 身元,身許:來歷,身分。
  79. 手數料:手續費。
  80. 除斥:排除。
  81. 細別:詳細區別。
  82. 番地:住址。
  83. 番號:號碼。
  84. 調書:調查紀錄、報告書。
  85. 檢案書:驗屍證明。
  86. 檢分,見分:現場檢查。
  87. 弁護士:律師。
  88. 不具:殘廢。
  89. 實印:印鑑章。
  90. 認印:普通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