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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原印尼籍國民如因婚姻關係喪失印尼國籍,得於斷絕婚姻關係後,申請回復印尼國籍1案

  • 發布單位:西區戶政

函釋文號:108/4/3台內戶字第1080241511號 原印尼籍國民,如因婚姻關係喪失印尼國籍,斷絕婚姻關係後可重新取得印尼籍。另母親因婚姻關係喪失印尼籍之未滿18歲及未婚子女,撤銷外國國籍後得跟隨母親重新取得印尼國籍。請儘速依印尼司法部普通法律行政司108年2月26日提供「重新取得印尼國籍程序」資料辦理回復印尼國籍相關事宜,以保障身分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