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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籍人士14歲前已入境未再出境,年滿14歲後申請歸化,毋庸檢附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一案

  • 發布單位:西區戶政

函釋文號:104/3/5台內戶字第1040406906號 說明: 二、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略以,依本法第3條至第5條或第7條規定申請歸化者,應檢附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但未滿14歲者免附。 三、依上開規定,年滿14歲之外籍人士申請歸化應檢附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俾確認其於原屬國有無刑事紀錄。惟如當事人14歲前已入境,且入境後至申請歸化期間,均未曾出境,申請歸化時已年滿14歲者,考量當事人於年滿14歲後均係在國內,應無在國外犯罪之可能,為簡政便民,申請歸化時,得毋庸檢附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但戶政機關仍應代查其在國內有無刑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