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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陳女士在大陸地區結婚,嗣後陳女士取得香港居民身分,欲至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是否應接受面談一案

  • 發布單位:西區戶政

函釋文號:103/12/3台內戶字第1031251407號 說明: 三、有關原為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與國人結婚,嗣後取得香港居民身分,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是否應接受面談1節,按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3年11月26日移署移陸琪字第1030142055函(如附件2)略以,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之1規定略以,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爰大陸地區人民係依上揭規定,須經面談程序,持憑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結婚登記」章戳之入出境許可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惟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尚無香港居民應經面談程序之規定。爰香港居民與國人結婚,依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上開函意旨,尚無須經面談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