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文號:103/11/2台內戶字第1030322744號
說明:
二、依國籍法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應符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要件,並檢附原屬國籍警察紀錄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
三、本案原印尼籍吳玲翠女士陳情因其已喪失印尼國籍,無法取得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一案,經駐印尼代表處103年11月18日印尼字第10300007280號函副本查復(如附件影本):「……印尼警察局嗣於本年11月12日覆函本處,略以:(一)欲申請無犯罪證明,倘當事人已有電子身分證,可委託印尼之家人協助申請辦理;倘當事人仍持舊版之非電子身分證,雖建議當事人最好能親自前來總局辦理,但申請人亦可附上身處國外之相關單位說明據以申請辦理。(二)印尼人如因與外國人結婚而改變身分或喪失國籍,警察總局經調查並審查所附之相關文件,仍可核發無犯罪證明。……。」爰此,本案請轉知吳玲翠女士依上開印尼警察局函復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