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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議持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外籍配偶依國籍法第5條第2款申請歸化,得免附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案

  • 發布單位:西區戶政

函釋文號:103/9/26台內戶字第1030602955號 說明: 二、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規定:「依本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歸化,其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為依親者,得免附前項第4款所定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上揭規定立法意旨,係依外交部90年5月17日外(90)領二字第9001008244號函略以,國人之外籍配偶申請依親居留簽證,須繳驗由申請人本國政府核發之無犯罪紀錄證明。故外國人向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申請外僑居留簽證時,除國人之外籍配偶申請依親居留簽證者,始要求須繳驗無犯罪紀錄證明外,其他外國籍人士申請外僑居留簽證時,並未要求須繳驗該證明文件。為減少申請人重複提證之困擾及簡化行政作業,爰增訂第2項規定,以我國國民之配偶身分申請依親居留者,得免附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按現持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如原係以國人配偶身分向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申請居留簽證時,因已檢附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依國籍法第5條第2款規定申請(準)歸化,得免繳驗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至於非以我國人配偶身分向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申請居留簽證,俟入境合法連續居留後,向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獲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嗣後與國人結婚,具國人配偶身分,其於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時已繳驗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基於簡政便民,依國籍法第5條第2款規定申請(準)歸化,得依本部103年5月16日台內戶字第1030161322號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