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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籍人士歸化國籍後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時或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後,申請加註配偶姓名或結婚記事,應另提具婚姻狀況證明文件,以杜絕不實登載

  • 發布單位:西區戶政

函釋文號:103/07/15台內戶字第10301984561號 說明: 二、按本部97年5月29日台內戶字第09700617872號函意旨略以,外籍人士歸化我國國籍,憑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時,如定居證上已記載其配偶姓名,戶政事務所即登載其配偶姓名於其戶籍資料配偶欄,但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受理其配偶申請依親簽證時,因該外籍人士(即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未登載渠等結婚日期及其配偶之國籍與外文姓名,致核發相關文件時,滋生困擾,建議戶政事務所受理外籍人士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時,應登載上開資料,爰外籍人士結婚日期於初設戶籍日期之前,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時或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後,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於其戶籍資料加註配偶姓名或結婚記事,應提憑初設戶籍前經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俾利戶政事務所據以登載結婚記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