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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籍配偶唐○○、唐○○、王○○及唐○○等人初設戶籍後,個人記事欄補填華僑身分記事疑義一案

  • 發布單位:西區戶政

函釋文號:103/06/17台內戶字第1030121091號 說明: 二、按本部86年4月9日台(86)內戶字第8674909號函略以,有關研商「僑居海外國民應提憑何種證明文件始得於戶籍登記簿上登記為華僑」會議決議,具有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可於其在臺配偶等親屬之戶籍登記簿記事欄上註記為「華僑」。 三、次按本部98年11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80214615號令規定,國籍法施行細則修正發布生效前(93年4月9日之前),僑居國外僑民如業經戶政事務所於其在臺配偶等親屬之戶籍登記記事欄登記渠等為「華僑」者,均得據以認定渠等為具有我國國籍之華僑。93年4月10日後經戶政事務所依上揭86年4月9日函於其在臺配偶等親屬之戶籍登記記事欄登記為「華僑」者,戶政事務所應全面清查並通知當事人補提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之具有我國國籍證明文件,始得據以認定是否具有我國國籍之華僑,並將該戶籍登記記事欄「Ⅹ國華僑」更正為「僑居Ⅹ國無戶籍國民」;如當事人無法補提上揭證明文件者,尚無法據以認定渠等為具有我國國籍之華僑,該戶籍登記記事欄「Ⅹ國華僑」應予更正為「X國人」。依該細則第11條規定,華僑身分證明書係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之一,惟該證明書不包括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僑務委員會申請核發者。 四、查本部上開98年11月26日令業明釋清查更正「Ⅹ國華僑」身分記事,故目前已無「X國華僑」之記事。另「僑居Ⅹ國無戶籍國民」之記事,係於設籍前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提憑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於其在臺配偶等親屬之戶籍記事欄登記;而非設籍後,另檢具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申請於其個人記事補註華僑身分。 五、邇來外籍配偶唐○○、唐○○、王○○及唐○○等人初設戶籍後,提憑設籍後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於其個人記事欄補填華僑身分記事,依移民署103年6月9日移署移外綺字第1030069089號函查復略以,唐○○、唐○○、王○○等3人原以外國人身分與國人辦理結婚登記,惟居留期間業經核准變更身分為無戶籍國民。依上開98年11月26日令,如渠等欲補填「僑居Ⅹ國無戶籍國民」記事,應於設籍前檢具華僑身分證明書,於配偶戶籍記事欄補註,而非設籍後逕行於個人記事欄補填華僑身分記事;復按戶籍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有關桃園縣楊梅市戶政事務所、新北市土城區戶政事務所及新竹縣新埔鎮戶政事務所誤辦補填渠等華僑身分記事,應依戶籍法第23條規定辦理撤銷登記。另唐○○以無戶籍國民身分持華僑身分證明書向移民署申請在臺居留,並初設戶籍登記完竣,嗣後以國人身分與國人男子結婚,現申請補填華僑身分記事,亦無上開98年11月26日令之適用,不得於設籍後提憑華僑身分證明書,申請補填華僑身分記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