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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籍法修正公布前在國內出生之未成年子女初設戶籍登記作業疑義一案

  • 發布單位:西區戶政

函釋文號:103/06/10台內戶字第1030184016號 說明: 二、依來函略以,當事人林○先生係84年9月25日於臺北市出生,母林○○女士為在臺設有戶籍國民、父林○○先生為美國人,103年4月29日由母林○○女士持憑林○先生定居證申辦初設戶籍登記,按現行初設戶籍登記申請書,初設戶籍原因如點選「中華民國國民入境經核准定居」,須輸入原居住地「國外」,記事例自動組合「原住國外(香港、澳門、大陸地區)民國XXX年XX月XX日初設戶籍登記(統一證號XXXXXXXXXX)」,然林女士表示其子於臺北市出生後皆居住於國內,個人記事登載原住國外與事實不符。 三、查林○先生定居證載明「原居住地為美國」,案經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3年6月5日移署移外綺字第1030075978號函略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案件時,係依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客觀認定其國籍及親屬關係等法律上關係。本案林鶴先生原持美國護照在臺灣地區居留,自2010年迄今多次持美國護照入出美國,嗣渠母代向本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時,本署依其所持憑之外國護照,客觀認定其原居住地為美國,並無不妥。」爰現行初設戶籍登記申請書「初設戶籍原因」欄之選項,係依定居證相關欄位登載,爰毋須增列設籍原因選項與記事例。 四、按89年2月9日國籍法修正後溯及未成年子女具有我國國籍者,未設籍前雖亦屬無戶籍國民,惟其身分與在國外出生之無戶籍國民(海外僑民)尚屬有別,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與國內出生者配賦方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