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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轄居民黃○○申請將大陸地區配偶○○變更姓名及日本國國籍一案

  • 發布單位:西區戶政

案由:設籍本轄居民黃○○與大陸地區人民李○○辦理結婚登記,惟事後配偶取得日本國國籍,欲申請將其個人記事配偶李○○變更為日本國人 處理方式:本案應依內政部94年1月28日台內戶字第09400762762號函規定:大陸地區人民與我國人結婚,且於國內辦妥戶籍登記時,如該大陸地區人民嗣後有旅居國外4年以上且取得外國國籍之情形者,得依戶籍法第45條規定,提憑外國政府核發之居住年限證明(附中文譯本)等證明文件,並參照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辦理認、驗證,及蓋有入國查驗章戳之外國護照正本,申請將原註記之「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變更登記為「日本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