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越南國籍人士阮○○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一案,查阮君與國人陳○○結婚,並經嘉義縣政府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惟事後與配偶陳○○離婚,二人並未育有子女;又渠離婚後與其他國人產下一子,並為該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負擔之人。 處理方式:本案阮○○於婚姻關係中,未育有子女,自未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無法依國人配偶身分標準之身分申請歸化,應依國籍法第3條規定提憑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文件申請自願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