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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與外籍人士在台公證結婚後未辦理結婚登記即出國,如何辦理結婚登記案

  • 發布單位:西區戶政

個案敍述: 林○○女士於101年1月 1日與外國籍男子於台灣地方法院辦理公證結婚後,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即出國,現欲回國辦理結婚登記, 可否提憑當時法院結婚公證書及婚姻狀況證明文件至戶政所辦理結婚登記。 建議處理方式: 一、自民國97年5月23日起,民法第982條修正改採登記婚制度,結婚雙方當事人應向戶籍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 二、另依內政部「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五點:「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查驗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為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基此,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為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本案當事人所提供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因已逾有效期限,若要回台灣辦理結婚登記,仍需提供經駐外館處驗證之6個月內有效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