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敘述: 本轄居民王○○先生大陸配偶林○○女士(非設籍國人)於98 年2月○日在大陸遭殺害,經大陸海峽兩岸聯繫協會函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通知王君前往大陸處理後事,惟王君因個人因素無法前往大陸亦未委託他人處理,致未能取得林君死亡證明書,憑辦變更配偶死亡登記。 建議處理方式: 一、按戶籍法第21條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14條等規定,王君應提憑配偶林君死亡證明相關文件正本,辦理變更配偶死亡登記,得否依憑海基會函影本辦理滋生疑義,遂層報請示內政部,業經內政部函覆:「…本案既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函知上情,戶政事務所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本於職權核處死亡登記。」。 二、依據內政部釋示函,本所去函海基會惠請提供本案相關資料,以利辦理王君變更配偶死亡登記。俟海基會函復後,本所即通知王君於文到30日內前來辦理上揭登記事項,逾期未辦理者,依戶籍法第79條規定處以新台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王君接獲本所通知函,業已前來本所辦理完竣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