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本案呂黃○○女士於民國82年1月26日亡故家屬未申報死亡,至本所清查百歲人瑞詢問家屬始發現問題,唯事隔多年已無法提出相關死亡證明文件辦理登記。 建議處理方式: 一、依據內政部96年10月12日台內戶字第0960159222號函規定辦理。 二、戶籍法第14條規定:「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同法第36條:「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 三、戶籍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為正確戶籍資料,本所依職權函請當事人家屬及本市西區衛生所提供相關死亡證明文件皆無所得,後經家屬告知當事人原為土葬於民國95年7月4日轉進慈雲寶塔,本所復函請該機構協助提供資料而取得當事人進塔使用、塔位權狀等佐證資料,並請家屬提出公證之「親見死亡事實證明書」。依內政部函釋若無法取得死亡證明文件者,可憑2人以上在場親見其死亡事實之證明文件,並佐以其他足資證明死亡之相關資料辦理死亡登記。(內政部96年10月12日台內戶字第0960159222號函)。 四、本案經簽准後已於100年1月17日請家屬至所辦理死亡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