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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早期曾在臺設籍之香港居民申辦配賦或更正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案

  • 發布單位:西區戶政

個案敘述: 早期曾設籍在台之香港居民反映,渠等赴香港事務局申辦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時,該局多請該等民眾親自返台或請其在台親友向相關戶政事務所直接申辦統編配賦事宜,惟早期在設籍之香港居民多為僑生,皆已返回港多年,在台多無親友可代為申辦,爰須由當事人親自返台辦理,費時又費事,導致民怨。 處理方式: 依據內政部98年5月4日台內戶字第0980055224號函節錄說明: 針對部分在臺原有戶籍之旅外國人於58年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統一編號)10碼以前即已出境,致當事人未配賦或僅配賦9位數統一編號所衍生入出境困擾疑義,為協助該等人士入出境事宜,針對當事人統一編號配賦作業,說明如后: (一)配合外交部97年11月10日部授領一字第0976602524號函所敘現行無統一編號者或統一編號屬9碼者之國人入出境作業,請駐外館處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轉知旅外國人於境外或國境線上如有上開情事者,得由當事人填具「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申請書」(一式2份),自行郵寄、由駐外館處或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轉當事人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無法確認者,得郵寄或函送本部查明後轉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二)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親至櫃臺或郵寄、接獲駐外館處或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轉當事人申請者,依下列方式作業: 1、先行與戶政資訊系統核對當事人基本資料。 2、查明當事人是否業由遷入地或原遷出地戶政事務所配賦統一編號。未配賦10碼之統一編號者,依規定重新配賦統一編號。 3、於當事人出境前最後除戶註記個人記事(930028) 「民國xx年xx月xx日憑駐外館處(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xx年xx月xx日xxxx字第xxxx號函配賦統一編號xxxxxxxxxx民國xx年xx月xx日註記」。 4、戶政事務所函復當事人、外交部或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5、後續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辦理遷入(恢復戶籍)登記時,遷入地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時,仍應先查明當事人最後遷出地戶政事務所是否有新配賦統一編號,以避免重複配賦。 (三)外交部於接獲戶政事務所重新配賦當事人統一編號函,並依職權換發當事人護照時,應載明新配賦之統一編號,以利國人查驗入國。 (四)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接獲戶政事務所重新配賦當事人統一編號函後,於入出國及移民署電腦資料庫建檔,俾利線上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