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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林女士因車禍意識陷入昏迷中,其國民身分證因遭其胞姊扣留,而其子欲申請補發其母國民身分證案

  • 發布單位:西區戶政

個例敍述: 林女士因車禍意識陷入昏迷在醫院就醫中,其長子王○○表示:其母親之身分證遭姨母扣留,現因就醫及轉院需要當事人國民身分證,遂向本所申請補發林女士國民身分證。 法令依據: 一、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當事人國民身分證非依法律遭扣留者,得由本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補領,經當事人敍明理由並具結後,戶政事務所應予補發;原國民身分證於補發後失效。 二、另依據內政部民國100年3月8日台內戶字第1000046927號函示略以:「......惟如民眾因緊急事故導致為植物人、重病昏迷或心神喪失等情形,確有就醫急迫情事時,經戶政所切實查明個案情形確有使用國民身分證以就醫之需求,且無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可資替代情事者,戶政事務所於核對人貌無誤後,得專案核發國民身分證,交由當事人家屬或實際照顧者書面切結保管,惟戶政事務所應錄案續列管當事人申請監護登記事宜」。 處理情形: 王先生為林女士之長子亦是實際照護者。本案經承辦人至醫院核對當事人面貌無誤後,依規定專案核發國民身分證,交由當事人之長子王先生書面切結保管,並請其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並設置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