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本轄居民侯先生於102年6月在獄中辦妥結婚登記,經太保戶政以行政協助案通知當事人應換領國民身分證;本件經其母蕭女士於102年7月9日持監所101年12月開立之「在監委託證明書」至本所辦理其子補領國民身分證,因該「在監委託證明書」經核章後已逾半年,致生使用效期疑義。 建議處理方式: 一、 查「矯正機關收容人戶籍管理作業規定」第7點:「收容人申請戶籍事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經矯正機關函送戶政事務所或委託他人辦理。收容人委託他人辦理時,委託書應經矯正機關證明。」;另有關監所開立證明程序規定,依內政部98年10月21日台內戶字第0980195653號函釋略以:「各矯正機關受理收容人無法親自辦理戶籍登記或印鑑登記等事項而須委託他人時,除確實詢明委託書是否為收容人本人同意外,有關委託書上加蓋「收容人指紋核對章」證明部分,請確實於核對人 (承辦人及場舍主管)及機關章戳等欄位予以簽章,以踐行該項程序及維護收容人之權益。」 二、 爰有關「在監委託證明書」經監所核章後並無效期限制規定,本案經書面審核均已落實相關簽章程序,並以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檔存相片無誤,當日即核發當事人之補領國民身分證予受委託人(當事人之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