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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先生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位數「4」為由,申請重新配賦新號。

  • 發布單位:西區戶政

個案敍述: 依內政部95年8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50134401號函略以: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位數為「4」申請重新配賦新號者,請比照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查明核處。次依姓名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略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同條第2項規定略以:「......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年止。」 建議處理方式: 查何○○先生有姓名條例第12條第1項之情事,應於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年後,再為申請重新配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