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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辦理先父死亡登記時,申請取回已截角之國民身分證留作紀念。

  • 發布單位:西區戶政

個案敍述: 一、依戶籍法第51條第1項規定,國民身分證係用以識別個人身分,效用及於全國,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因死亡、死亡宣告、廢止戶籍登記、撤銷戶籍、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原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截角後收回。 二、另依內政部99年9月8日台內戶字第0990182249號函略以,鑑於當事人原國民身分證經截角後足供識別,又國民身分證領補換作業系統亦已註記最新核發之國民身分證資料,已截角之國民身分證無法申請各項金融交易。考量原證當事人情感影響重大,如經當事人具結妥善保管之責,內政部同意戶政事務所可考量個案情形同意返還,惟仍應截角作廢,以供識別。 建議處理方式: 林先生為緬懷先父欲留下父親國民身分證,可於辦理死亡登記時,向戶政事務 所申請保留已截角之國民身分證並填具「申請保留原國民身分證具結書」,即可由戶政事務所本於職權審酌個案情形後,裁量是否同意當事人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