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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申請更正出生證明書案。

  • 發布單位:西區戶政

案由:有關申請更正出生證明書案。 事實經過: 本轄黃小姐向本所表示長女於民國67年在台北市立婦幼醫院出生,於辦理出生登記當時未察覺醫院開立之出生證明書「產婦所產之活產數:第貳個」係錯誤,正確應為第壹個,因現在亟需申請正確之出生證明書來翻譯公證以利國外證明用,特申請本所更正。 問題分析: 一、本案黃小姐辦理女兒出生登記時,於申請書所載關係為「長女」,故戶籍登記有關個人戶籍資料之出生別並未登錄錯誤,只是單純之出生證明書資料誤錄問題。 二、因出生證明書係醫院開立,由民眾據以持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相關戶籍登記,爰戶政事務並無權責更正其內容。 處理情形: 一、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規定:「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除出生、死亡及初設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應留存正本外,其餘登記之證明文件,得以影本留存。」爰本案需請醫院開立更正並重新用印(需蓋校正章及大印)之出生證明書予本所。 二、本案請黃小姐向台北市立婦幼醫院(現改為: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婦幼院區)申請更正出生證明書資料,由醫院函送本所歸檔,再請黃小姐到所申請更正後之出生證明書資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