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大陸地區人民高○○辦理初設戶籍後,經內政部廢止並註銷定居許可一案

  • 發布單位:西區戶政

個案敘述: 高君憑內政部0000000000號定居證於00年00月00日向本所申請初設戶籍登記,惟當事人未於許可定居之翌日起3個月內提出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內政部爰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廢止定居許可後函知本所。 處理方式: 一、本所爰依戶籍法第24條及第48條第3項規定催告高君限期辦理廢止戶籍登記,並繳銷身分證及辦理戶口名簿改註手續。 二、函請外交部領事局註銷其核發之護照。 三、高君戶籍經依法廢止後,如無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25條第1項各款及第26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得向移民署服務站申請長期居留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