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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生親屬申請被收養人戶籍謄本乙案

  • 發布單位:西區戶政

個案敘述: 陳○君因其母劉○君病危非常思念從小送人收養之女兒張○君,希望在有生之年能見一面,惟陳○君及其家人並不知自幼被人收養之妹妹現住何處,陳○君遂至戶政所欲請領其已被收養之妹妹張○君戶籍謄本,俾利其順利尋找到張○君,一償母再敘天倫之宿願。 建議處理方式: 一、依戶籍法第65條第1項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登記資料或交付謄本…」;又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按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惟養子女如有申辦相關案件需要,必須申請本生父母及其親屬戶籍謄本,經證明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者,得依上揭利害關係人之規定辦理。(內政部96年9月5日台內戶字第0960139557號函釋) 二、本案依上開規定意旨,陳○君若能證明其母劉○君與被收養之女兒張○君間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者,得依上揭利害關係人之規定辦理。若無法證明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者,設籍本市之民眾得以「協尋親友服務」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