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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更正當事人出生別案

  • 發布單位:西區戶政

個案敘述: 當事人張楊○○女士於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及本所初次設籍之出生別資料 均登錄為「四女」;後經遷出嘉義縣中埔鄉其出生別資料即誤錄為「長女」,經利害關係人林張○○女士(為當事人之甥女)提出申請出生別更正登記。 建議處理方式: 一、本案經查張楊○○女士日據至光復後之相關戶籍資料,其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及35年初次設籍時資料出生別均登錄「四女」,惟於民國40年因結婚遷出嘉義縣中埔鄉後出生別資料誤錄為「長女」沿用至今。 二、按戶籍法第22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 同法第46條規定:「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戶政事務所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本案應先通知本人張楊○○女士於通知限期內辦理出生別更正登記,逾期限不為申請更正時再由利害關係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