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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出世為僧尼而還俗,申請更改姓名案

  • 發布單位:西區戶政

個案敍述: 原姓名廖○○於民國99年7月28日出世為僧尼更改姓名法號為釋○○, 今欲還俗可否提憑捨戒還俗證明文件申請更改姓名。 建議處理方式:    一、按姓名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出世為僧尼者或僧尼而還俗者,得申請更改姓名。另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規定:申請更改姓名之證明文件為出世或還俗之證明。 二、另依據內政部90年11月26日台內戶字第9009745號函示略以:「…出世為僧尼而還俗申請改名者,可檢具中國佛教會所頒發「三壇大戒授戒證書」(即俗稱戒牒,載有得戒十師德號者);僧尼還俗而申請更改姓名者,可檢具原剃度師長或原居住寺院住持開具之捨戒還俗證明文件。 三、本案釋○○如欲還俗而申請更改姓名,則需提具上開證明文件申請更改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