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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人民認領大陸地區子女如何辦理認領登記?

  • 發布單位:西區戶政

個案敍述: 本轄居民陳○○與大陸女子於大陸地區生下一女,今欲回臺辦理認領登記。 建議處理方式: 一、按民法1062條第1項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302日止,為受胎期間。」;同法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二、本案陳○○需備妥大陸公證書並經海陝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子女出生公證書、認領公證書(內容敘明生母同意未成年子女由生父認領)、生母無婚姻狀況證明書、子女姓氏約定書、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書等,至戶所辦理認領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