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敍述: 李○○為非婚生子女,申報出生登記同時經生父李○○認領並約定從父姓,今母蔡○○欲將其子改從母姓。 建議處理方式: (一)按內政部98年7月2日台內戶字第0980129881號函釋略以:「…惟為顧及當事人之權益,非婚生子女生父生母於出生登記當日前,如確有認領之事實,且已以書面約定子女從姓,於辦理出生登記時,可逕登記為約定之從姓,不辦理姓氏變更登記。」,依此本案之約定從父姓,可不列入未成年改姓次數限制之計算。 (二)本案李童辦理出生登記前已為生父認領並以書面約定從父姓,不計入民法第1059條第4 項規定次數,該童申請改從母姓得依民法第1059條第2項規定,由其生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從母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