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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人之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後,可否再申請變更姓氏案。

  • 發布單位:西區戶政

案由: 有關國人之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後,可否再申請變更姓氏案。 事實經過: 國人王小姐與日籍配偶松田○○結婚並取用中文姓名為王○○,因考量子女日後能以父之姓氏取名,擬變更中文姓名為松田○○。 法令依據: 一、按內政部95年8月28日台內戶字第0950135601號函略以,姓名條例僅規定外國人與我國人結婚於辦理結婚登記時應取用中姓氏,並未明文規範國人之外籍配偶不得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爰准其外籍配偶更改姓名,惟以一次為限。 二、考量外籍配偶於辦理結婚登記時,因不諳法令規定及子女從姓之效力,該外籍配偶未歸化我國國籍及辦理初設戶籍情形下,得依上開函釋意旨由該外籍配偶為申請人,申請更改其中文姓氏,並以一次為限。 處理方式: 王小姐之日籍配偶若欲申請改姓氏,需本人親自至戶政事務所填寫國人外籍配偶變更姓名申請書,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