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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工作人員設置辦法

  • 發布單位:西區戶政

一、設置目的:
為強化本所為民服務功能,提昇便民服務品質,廣為運用社會人力資源,以增進為民服務效率達到便民利民的服務形象。

二、參加對象:

  1.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以上,品德操守良好,有愛心並富服務熱忱者,皆歡迎加入本所志工行列。
  2. 已領有地政士證照或公教退休人員等專業人士得優先申請擔任。

三、參加與解任:

  1. 申請參加時應填具申請書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本所審核合格後通知擔任。
  2. 參加期間如不願或因故不能繼續服務時,應於一星期前向本所提出解任。

四、服務方法:由本所編排輪值表擔任服務工作。

五、服務地點:嘉義市錦州二街28號2樓(嘉義市西區戶政事務所)。

六、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

七、工作內容:

  1. 協助引導洽公民眾(如抽取號碼牌或西區公所之動線指引)
  2. 協助服務台接聽電話,解答簡易法令。
  3. 協助等候申辦民眾應備書件之初審工作及各項書表之填寫。(四)遇SARS期間,協助量體溫。
  4. 配合實施走動式服務,扶助老弱、身心障礙人士辦理戶籍登記案件。
  5. 協助本所資源回收、辦公室做環保等工作(如清除紙屑、民眾座椅擺放整齊、報紙置回原位)。
  6. 臨時交辦事項。

八、侍遇:志願服務人員為無給職。

九、管理考核:
在本所服務期間除應準時簽到服務外,並應遵守本所各項規定接受本所之指揮與管理,如有損及本所形象或其他不當言行時,本所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解任,被解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異議。
年度服務成績優良者由本所予以適當獎勵或陳報上級予以表揚。

十、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十一、本辦法經主任核可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