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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發布單位:西區戶政

92.2.16府法字第0920007047號 第一條、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於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從事志願服務工作,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服務時數一千小時以上,並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第三條、 志工符合前條規定,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表一),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四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五月底前送本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本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如附表二),於六月底前送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 第四條、本辦法之獎勵,由本府每年辦理一次。 第五條、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服務時數一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銅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服務時數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 銀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服務時數二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金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第六條、本辦法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 第七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