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階段 |
作業流程 |
權責人員 |
步驟說明 |
作業期限 |
資料審核作業 |
1、問候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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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至櫃台時,承辦人應主動問候(您好!請問要辦理什麼事?)
- 應了解民眾其意思,以判斷其辦理項目,包括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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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到隨辦 |
2.1、審核證件、申請書及申請人資格 |
承辦人 |
- 依據民眾所欲辦理的原住民身分登記項目,審查所應檢附的證件是否齊全,申請人是否適格(參閱原住民身分認定及登記作業注意事項)
- 本人因故未能親自辦理時,應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 若因從姓取得原住民身分,應親自辦理。
- 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共同申請,如父母之一方未會同申請時,需附他方之同意書。
- 檢視委託書、同意書是否填寫正確。
- 申請人在「原住民身分認定及登記申請書」上簽章。
- 附上具有原住民身分之連貫戶籍謄本。
- 未成年子女依第七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應另附經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同意之子女從姓並取得原住民身分約定書;成年人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者,另附自願從姓並取得原住民身分意願書。
- 未成年子女依第十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應另附經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同意之子女原住民身分約定書。
- 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依第十條規定變更為相同之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者,應另附經夫妻雙方同意之變更原住民身分約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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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填寫一次告知單並退件 |
承辦人 |
前述有任何一項不符規定時,應主動填寫一次告知單,告知應補全何種證件或應由何人來申請,並予申請人收執。 |
資料審核作業 |
3、查對戶籍資料 |
承辦人 |
- 查詢當事人戶籍資料,檢核具有原住民身分之連貫戶籍謄本是否齊全。
- 當事人所附謄本不齊全時,應主動以傳真查詢戶籍資料表傳真其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索取具有原住民身分之連貫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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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處理及電腦登載作業 |
4.1、審查並陳核 |
承辦人 |
將申請人填寫之「原住民身分認定及登記申請書」及具有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資料或證明文件,審查後陳主管核定。 |
4.2、未准案件函退 |
承辦人 |
審核不符合規定者,即由戶政事務所函退申請人。 |
5、辦理登記 |
承辦人 |
審核符合規定者,由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
6、戶口名簿註記 |
承辦人 |
在民眾攜帶之戶口名簿註記或塗銷原住民身分。 |
7、教育程度查記 |
承辦人 |
戶口名簿註記或塗銷原住民身分時,並口頭詢問當事人目前最高學歷,以電腦登載註記教育程度,確定無誤後存檔。 |
8、通報 |
承辦人 |
申請案件辦理完竣後,應通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 |
9、歸檔 |
承辦人 |
完成作業程序及歸檔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