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 本人(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請)
- 戶長
- 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 受委託人
申請人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 申請書
- 當事人親自申請:當事人本人、被申請人及其關係人等(如配偶、父母、養父母、子女及戶長)之中華民國護照及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委託申請:受委託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印章、經委託人簽名蓋章之委託書及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該影本資料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及前項所稱相關人員之中華民國護照代為申辦。
- 規費每張100元(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者,自第2份起每張收費15元)。
申辦期限:6工作日交件
備註欄:
- 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英文戶籍謄本。
- 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委託書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證。
- 本人及相關親屬之姓名請以護照之英文姓名為第一優先,並請攜帶護照辦理,若無護照者,以漢語拼音填寫(姓名不屬於本件戶籍謄本文義翻譯之列,如填寫之英文姓名錯誤,請重新申請)。
- 英文謄本內記事部分,僅提供有關出生、死亡、改名、婚姻狀況資料;若需其他特殊記事,請詳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