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領國民身分證:
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初設戶籍登記同時申領國民身分證者,向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申請人:
- 本人。
- 法定代理人:未滿14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並應核對本人人貌。
應提憑證件:
- 戶口名簿正本或貼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 最近2年所攝正面彩色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
- 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本人應到所核對人貌),並應提憑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父母為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者須附他方同意書)。
補領國民身分證:
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申請人:
- 本人。
- 法定代理人:未滿14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並應核對本人人貌。
應提憑證件:
- 戶口名簿正本或貼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 最近2年所攝正面彩色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但申請人之相片影像建檔日期在2年內,並經核對人貌相符者,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
- 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本人應到所核對人貌),並應提憑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父母為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者須附他方同意書)。
換領國民身分證:
受理之戶政事務所:
- 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 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申請人:本人或受委託人。但國民身分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換領者,應由本人親自辦理:
- 條碼資料無法以機器判讀。
- 國民身分證防偽辨識功能損壞。
- 其他污損不堪使用致難以查核辨識身分等情形。
- 因更換相片而換領國民身分證者。
應提憑證件:
- 本人之舊證。
- 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換領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之情形,請參照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如備註欄5.)
- 委託他人辦理者,並應檢具委託書、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
照片規格:
- 當事人最近2年內所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不得做數位影像的潤飾或補強,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1張,不得使用合成相片及鏡像相片。
- 當事人原身分證之相片影像建檔日期如係2年內,且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符者,得直接列印該檔存相片製作身分證;惟如原身分證之相片建檔日期逾2年者,應備妥最近2年內所攝彩色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
初、換、補領國民身分證,隨到隨辦。
規費:初、換證50元、補證200元。
備註欄:
- 貼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為政府機關核發貼有相片之有效證件,例如:護照(未逾期)、畢業證書、退伍令、技術士證、駕照、健保IC卡等,可電洽各戶政事務所詢問。
- 當事人如無法立即辦理補領國民身分證,可撥打1996內政服務熱線辦理掛失或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290國民身分證專區辦理掛失暨撤銷掛失申請作業(均24小時服務)。
- 數位相片:民眾得事先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將「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相片電子檔上傳成功後再至戶政事務所臨櫃申辦國民身分證,經本所審核相片符合「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及應備文件並核對人貌確定身分後核發之。
- 上開為請領國民身分證之基本規定,如另有請領規定上之疑義,請電洽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詢問。
-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4條﹕
換領國民身分證應備妥下列文件:
- 國民身分證正本。
- 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彩色相片一張或數位相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直接列印該檔存相片製作國民身分證:
- 依本(戶籍)法第60條第2項規定由本人親自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 有本(戶籍)法第60條第3項情事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 因戶政人員作業錯誤致當事人須換領國民身分證。
- 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縣(市)改制,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 前項第二款相片影像檔建檔日期在2年內,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符。
- 配偶死亡委託他人換領國民身分證。
- 因配偶、父母或養父母改姓、名或姓名,致當事人須換領國民身分證。
※戶籍法第60條: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換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但更換相片換領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須同時申請戶內人口之換領國民身分證,不受前項須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