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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登記證明及變更註銷

  • 發布單位:西區戶政

 申請人:

  1. 當事人
  2. 受委託人
  3. 法定代理人 

 申請人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國民身分證、印鑑章
  2. 印鑑登記、變更、註銷,須本人親自辦理 
  3. 受委託人應提憑委任書或授權書
  4. 規費每張20元(另印鑑登記、變更、註銷每件20元)
  5. 未成年人申請如由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者,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
  6. 監所收容人辦理印鑑證明,委託他人辦理其委託書應經監所證明。
  7. 在營軍人辦理印鑑登記或變更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8. 監所收容人辦理印鑑登記或變更得由監所長官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申辦期限:隨到隨辦

 申請方式:親自、委託申辦

 備註欄:

  1. 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者,印鑑登記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辦。
  2. 委任申辦須符合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6點及第7點之規定。
  3. 依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出具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並註明申請份數。
  4.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登記之印鑑當然廢止:
    (1)死亡或經死亡宣告。
    (2)經撤銷或喪失國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亦同。
    (3)遷出戶籍地。但戶籍遷出國外或在已全面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遷徙者,不在此限。
    (4)有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四點第一項之情形,當事人指定之有效期限屆滿時。
  5. 第一次申請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由當事人備妥身分證正本、印章於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如已辦妥印鑑登記,嗣後再申請印鑑證明,得備妥當事人身分證正本、印鑑章、委託書,受委託人亦需備妥身分證正本及印章,由受委託人至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