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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變更登記

  • 發布單位:西區戶政

住址變更登記、分(合)戶登記     
 申請人:

  1. 本人(未成年人由父母共同為之)
  2. 戶長
  3.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一、二項申請人)
  4. 受委託人 

 申請人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戶口名簿(住址變更前後地址都須附上)
  2. 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所有住址變更者)
  3. 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4. 住址變更單獨立戶者,另備同遷徙登記第5點之文件辦理。
  5. 未成年人住址變更,如由父或母單方申請,應附繳他方之同意書。
  6. 委託書
  7. 住址變更者已領有身分證者須另備二年內相片乙張(符合內政部所定新規格相片)換發國民身分證改註地址。(如本人親自申請、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者,得免繳交相片,直接列印檔存相片製作國民身分證。)
  8. 換證規費每張50元,住變單獨立戶者,應請領戶口名簿,戶口名簿規費每張30元。

 申辦期限:三個月又三十日內(隨到隨辦) ,逾期依戶籍法科罰罰鍰。

 申請方式:親自、委託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