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遷出(出境)登記

  • 發布單位:西區戶政

 申請人:

  1. 本人(法定代理人)、戶長
  2. 受委託人
  3.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一、二項申請人)
  4. 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得由戶政事務所代辦。 

 申請人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遷出戶籍管轄區域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持戶口名簿、遷出者國民身分證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簽名)(並參閱遷入登記),請直接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無須返回原戶籍地辦理。
  2. 出境滿二年人口由戶政事務所逕為代辦遷出國外登記。
  3. 凡當事人已出境,雖未滿二年,持憑出境日期證明書,經戶長申請遷出國外仍可辦理。

 申辦期限:三個月又三十日內(隨到隨辦),逾期依戶籍法科罰罰鍰。

 申請方式:親自、委託申辦
 備註欄:

  1. 出境人口出境後之遷徙登記,不論單身戶或戶內人口,均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撤銷遷入登記後通報原遷出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撤銷原遷出登記,同時辦理出境遷出登記。
  2.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委託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查)證。
    (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者,應備證件請參考國民身分證核發應備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