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遷入登記

  • 發布單位:西區戶政

 申請人:

  1. 本人(法定代理人)或戶長
  2.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3. 受委託人 

 申請人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戶口名簿(遷入地、遷出地)
  2. 國民身分證、印章(所有遷徙者)
  3. 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4. 未成年人遷徙,如由父或母單方申請,應附繳他方之同意書,或以戶長身分申請戶內人口(含未成年人)之遷徙登記,須提憑遷入及遷出二地戶長之身分證、印章、委託書。
  5. 遷入單獨立戶者應憑左列證件之一辦理:
    •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之房屋「完稅」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外,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 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 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6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
    • 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6. 委託書。
  7. 遷入者已領有身分證者須另備二年內相片乙張(符合內政部所定新規格相片)換發國民身分證改註地址。(如本人親自申請、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者,得免繳交相片,直接列印檔存相片製作國民身分證。)
  8. 換證規費每張50元,遷入單獨立戶者,應請領戶口名簿,戶口名簿規費每張30元。

 申辦期限:三個月又三十日內(隨到隨辦),逾期依戶籍法科罰罰鍰。

 申請方式:親自、委託申辦

 備註欄:

  1. 遷入住址須有門牌編釘登記。
  2. 受保護管束限制居住人口,辦理遷入登記,應另提憑「法院核准住所遷移證明書」,但戶籍在監所之收容人出監後辦理第一次遷徙登記者,得由戶政所先行受理,再副知該管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