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 本人
- 法定代理人
申請人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
- 被認領、撤銷認領。(應附足資證明認領關係之文件)
- 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應附足資證明收養或終止收養關係之文件)
- 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 音譯過長。
- 其他依法改姓。(應附依法得申請改姓之有關證明文件)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或簽名)
- 戶口名簿
- 改姓已領有身分證者、相關家屬已請領國民身分證而須隨同變更父母或配偶姓氏者,需同時換證。換證請攜帶2年內拍攝正面彩色半身照片1張,規格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 換證規費每張50元。
申辦期限:隨到隨辦
申請方式:親自(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辦理)
備註欄:
- 辦理本項登記,如涉及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者,其處理期限及所需證件另請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 依姓名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 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因婚姻關係申請冠姓,應依民法1000條第一項規定,,檢附夫妻雙方約定書;回復本姓者則毋需約定,惟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 依民法1059規定:
(1)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2)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3)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4)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5)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a、父母離婚者。
b、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c、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d、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