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 本人
- 法定代理人(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者由法定代理人申請)
申請人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 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 同時在一直轄市、縣 (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 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 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者,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 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
- 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
- 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或簽名
- 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父或母)單方申請,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
- 戶口名簿
- 改名已領有身分證者、相關家屬已請領國民身分證而須隨同變更父母或配偶姓名者,需同時換證。換證請攜帶2年內拍攝正面彩色半身照片1張,規格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 換證規費每張50元。
- 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申辦期限:隨到隨辦
申請方式:親自(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辦理)
備註欄:
辦理本項登記,如涉及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者,其處理期限及所需證件另請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