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 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 受委託人。
申請人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 戶口名簿
- 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有關證件或核准廢止之公文
- 委託書
- 相關當事人因登記而變更身分證記載內容需同時換證時,請攜帶2年內拍攝正面彩色半身照片1張,規格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 換證規費每張50元。
申辦期限:三十日內(隨到隨辦),逾期依戶籍法科罰罰鍰。
申請方式:親自、委託申辦
備註欄: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另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於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