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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登記

  • 發布單位:西區戶政

 申請人:

  1. 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2. 受委託人。 

 申請人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戶口名簿
  2. 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3. 有關證件或核准廢止之公文
  4. 委託書
  5. 相關當事人因登記而變更身分證記載內容需同時換證時,請攜帶2年內拍攝正面彩色半身照片1張,規格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6. 換證規費每張50元。

 申辦期限:三十日內(隨到隨辦),逾期依戶籍法科罰罰鍰。

 申請方式:親自、委託申辦

 備註欄: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另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於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