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 以本人為申請人
- 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申請人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 戶口名簿
- 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有關證明文件
- 委託書
- 相關當事人因登記而變更身分證記載內容需同時換證時,請攜帶2年內拍攝正面彩色半身照片1張,規格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 換證規費每張50元。
申辦期限:三十日內(隨到隨辦),逾期依戶籍法科罰罰鍰。
申請方式:親自、委託申辦
備註欄:
- 不實申請依戶籍法規定罰鍰。
- 辦理本項登記,如涉及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者,其處理期限及所需證件另請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 撤銷事項如果涉及配偶或子女之戶籍登記事項者,其配偶或子女應同時辦理撤銷或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