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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登記

  • 發布單位:西區戶政

 申請人:

  1. 以本人為申請人
  2. 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申請人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戶口名簿
  2. 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3. 有關證明文件
  4. 委託書
  5. 相關當事人因登記而變更身分證記載內容需同時換證時,請攜帶2年內拍攝正面彩色半身照片1張,規格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6. 換證規費每張50元。

 申辦期限:三十日內(隨到隨辦),逾期依戶籍法科罰罰鍰。

 申請方式:親自、委託申辦

 備註欄:

  1. 不實申請依戶籍法規定罰鍰。
  2. 辦理本項登記,如涉及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者,其處理期限及所需證件另請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3. 撤銷事項如果涉及配偶或子女之戶籍登記事項者,其配偶或子女應同時辦理撤銷或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