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 以本人為申請人
- 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申請人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 國民身分證、印章
- 提「戶籍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相關證明文件
-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另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 戶口名簿
- 相關當事人因更正登記而變更身分證記載內容需同時換證時,請攜帶2年內拍攝正面彩色半身照片1張,規格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 換證規費每張50元。
申辦期限:三十日內(隨到隨辦),逾期依戶籍法科罰罰鍰。
申請方式:親自、委託申辦
備註欄:
- 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使領館驗證。
- 在大陸地區作成之公證書,應附來台設籍前之原始資料影本,並經海基會驗(查)證。
- 辦理本項登記,如涉及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者,其處理期限及所需證件另請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