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之申請人時)
- 受委託人(須具正當理由經由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申請人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 雙方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未領證者免附)、印章
- 終止收養書約或法院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
- 被收養人已領有身分證者,需同時換證。換證請攜帶2年內拍攝正面彩色半身照片1張,規格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 換證規費每張50元。
申辦期限:三十日內(隨到隨辦),逾期依戶籍法科罰罰鍰。
申請方式:親自
備註欄:
- 終止收養,養子女為未成年時,應向法院聲請認可裁定確定。
- 終止收養書約或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如係在國外發生之事實,外文證件及中譯本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驗證。
- 前揭外文證件,駐外單位如僅就外文驗證,須另譯成中文送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中文譯文認證。
- 與大陸地區人民終止收養書件,須經海基會驗證(含授權書)。
- 辦理本項登記,如涉及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者,其處理期限及所需證件另請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 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