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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登記

  • 發布單位:西區戶政

 申請人:

  1. 兩願離婚:雙方當事人
  2. 判決離婚確定,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3. 利害關係人(判決離婚雙方均不申請時)
  4. 受委託人(須具正當理由經由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申請人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雙方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 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及確定書、法院調解(和解)文件。
  3. 離婚者2年內拍攝正面彩色半身照片1張,規格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4. 受委託書。
  5. 換證規費每張50元。

 申辦期限: 三十日內(隨到隨辦),逾期依戶籍法科罰罰鍰。

 申請方式:

  1. 親自、委託申辦。
  2.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辦理離婚登記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於國外辦妥離婚,本人親自持憑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等機關(構)驗證後之離婚證明文件,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備註欄:

  1. 兩願離婚,雙方須同時到場申辦,且以向戶政機關為登記始生效力。
  2. 雙方在國外離婚無法親自到場可委託,委託書、外文及中譯文證件須經駐外單位驗證。
  3. 前揭外文證件,駐外單位如僅就外文驗證,須另譯成中文送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中文譯文認證。
  4. 大陸地區作成之公證書及離婚證須經海基會驗證,大陸地區判決離婚之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仍須經法院認可確定。
  5. 辦理本項登記,需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其處理期限及所需證件另請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6. 未成年人離婚,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父母雙方)。

※ 三十日內(隨到隨辦),逾期依戶籍法科罰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