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結婚登記

  • 發布單位:西區戶政

 申請人:

  1. 結婚當事人雙方(民國97年5月23日起結婚者)
  2. 結婚當事人之一方或受託人(民國97年5月22日前己結婚生效者,此項委託須具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 

 申請人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雙方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護照)、印章或簽名。
  2. 結婚書約正本。
  3. 與外國人士或國內無戶籍之華僑結婚者,應附繳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如已在國外結婚,則應附繳國外結婚證明(原文及中譯本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4.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登記時,應檢附結婚證明文件(相關證明文件如係在大陸地區製作,應依規定經海基會驗證)、入出境許可證(需有移民署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結婚登記」章戳)。
  5. 結婚者2年內拍攝正面彩色半身照片1張,規格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6. 換證規費每張50元。

 申辦期限:三十日內(隨到隨辦),逾期依戶籍法科罰罰鍰。

 申請方式:

  1. 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場辦理,但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前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2. 結婚當事人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
  3.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於國外辦妥結婚,本人親自持憑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等機關(構)驗證後之結婚證明文件,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備註欄:

  1. 國外證明文件,須經我駐外單位驗證。
  2. 雙方在國外結婚無法親自到場可委託,委託書、外文及中譯文證件須經駐外單位驗證。
  3. 前揭一、二項之外文證件,駐外單位如僅就外文驗證,須另譯成中文送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中文譯文認證。
  4. 與外國人結婚,如該配偶未親自前往辦理結婚登記,應檢附「擬取用中文姓名同意書」,如係於國外作成,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5. 辦理本項登記,需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其處理期限及所需證件另請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6. 民法第982條修正,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後,方生效力。
  7.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