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 以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
- 無依兒童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一、二項申請人)
- 受委託人
申請人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 戶口名簿
- 出生證明書
- 子女從姓約定書
- 申請人印章或簽名、國民身分證
- 符合請領生育補助津貼者,另備新生兒父母身分證、印章
- 委託書
申辦期限:六十日內(隨到隨辦),逾期依戶籍法科罰罰鍰。
申請方式:親自、委託申辦。
備註欄:
-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從母姓。
- 出生於父母結婚前或結婚未逾181日之子女出生登記,應由生父親自辦理,或檢附生父母聲明書及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且生母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士時,應同時檢具駐外館處或海基會驗證生母於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第302日之婚姻狀況證明。
- 出生登記,自106年7月3日起得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