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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記

  • 發布單位:西區戶政

 申請人:

  1. 以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
  2. 無依兒童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3.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一、二項申請人)
  4. 受委託人

 申請人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戶口名簿
  2. 出生證明書
  3. 子女從姓約定書
  4. 申請人印章或簽名、國民身分證
  5. 符合請領生育補助津貼者,另備新生兒父母身分證、印章
  6. 委託書

 申辦期限:六十日內(隨到隨辦),逾期依戶籍法科罰罰鍰。

 申請方式:親自、委託申辦。

 備註欄:

  1.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從母姓。
  2. 出生於父母結婚前或結婚未逾181日之子女出生登記,應由生父親自辦理,或檢附生父母聲明書及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且生母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士時,應同時檢具駐外館處或海基會驗證生母於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第302日之婚姻狀況證明。
  3. 出生登記,自106年7月3日起得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