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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外離婚者,如何辦理離婚登記

  • 發布單位:西區戶政

處理方式: 依戶籍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略以: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國人在國外協議離婚,協議離婚書約應經我國駐外管處驗證: (1)離婚書約加註【符合行為地法】者,以行為地法所規定日期為離婚日期,可由單方申請離婚登記。 (2)離婚書約未加註【符合行為地法】者,以離婚登記日期為生效日期,應由雙方申請離婚登記。 (3)國人在國外經外國法院判決離婚者,離婚確定判決書須經我國駐外管處驗證,可由單方申請離婚登記。 經查當事人在國內曾設有戶籍並己結婚,於73年3月8日遷出國外,依上開戶籍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