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正確戶籍資料,國人出境2年以上,應辦理遷出登記;出境未滿2年,亦得依當事人出境事實辦理遷出登記。
國人如出境滿2年未入境,依戶籍法的規定,應辦理戶籍遷出或由戶政事務所逕為辦理遷出登記。出境未滿2年之國人,亦可由戶長、法定代理人或當事人申請戶籍遷出登記,惟如當事人在國外委託他人申請時,應另檢附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委託書辦理,以落實正確之戶籍管理制度。
戶籍遷出者仍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未來只要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後,另提憑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單獨立戶房屋證明(如房屋所有權狀、最近1期且已完稅之房屋稅單)等文件,至戶籍遷入地戶政事所即可申辦入境恢復戶籍遷入登記。
國人戶籍遷出後,有關涉及個人權利義務事項,如勞健保、服兵役、選舉權、國民年金與勞工保險之老年給付、個人綜合所得稅率、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課稅、社會福利津貼等,請洽詢各主管機關妥慎瞭解處理,以保障您的權益。